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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1号)《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锡委办发〔2021〕9 号)及无锡市水利局“三定”方案,对无锡市水利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了动态更新,经局党组审议研究,现公布如下:

  1.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加强水源地规范化管理。

  2.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3.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指导城市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4.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5.承担推进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任务。

  6.科学调度水利工程,适时开展引江济太,梅梁湖调水引流,畅流活水改善水体流动性,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水位(流量)。

  7.指导监督检查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

  8.按生态补偿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领域生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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