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水利厅修订印发的《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13:3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20-00143
- 发文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日期
- 2020-11-24
- 文件编号
- 锡水管〔2020〕5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河流,水库,水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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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现将《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3号)、《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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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现将《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3号)、《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凡《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3号)第六条规定的须由省水利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的水闸以外的其余水闸,其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凡《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4号)第八条规定的须由省水利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的泵站以外的其余泵站,其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闸、泵站:除按苏水规〔2020〕3号、苏水规〔2020〕4号规定须由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的以外,其余水闸、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附件:1.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3号)
2.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0〕4号)
无锡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