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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7 13:4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20-00144
发文日期
2020-01-16
公开日期
2020-01-17
文件编号
锡水党组〔2020〕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水务,通知,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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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无锡市水利局“三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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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无锡市水利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水利局党组

  2020年1月3日

  无锡市水利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不断提升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第三条  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四)坚持公开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保证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方便公众监督。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传达贯彻。

  (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水利重点工作及专项工作部署。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局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涉及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七)表彰奖惩、违规违纪处理等事项。

  (八)其他需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事项: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的职级晋升、调整。

  (三)工作人员的招录辞退、轮岗交流和调入调出等。

  (四)后备干部及挂职干部的选拔和推荐。

  (五)其他需由集体研究决策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及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要设计变更等;

  (二)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三)经批准的重大活动安排。

  (四)其他需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调整。

  (二)单项经费支出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分配。

  (三)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局“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实行局长负责制,以局党组会形式议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酝酿准备、集体决策、组织实施三个阶段。

  第九条  酝酿准备阶段的具体要求:

  (一)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并提出初步设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程序执行;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资金使用,应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能作出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由局办公室汇总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会议时间,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阶段的具体要求:

  (一)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三)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处室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阶段的具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并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以会议通知、议程、纪要等形式,真实、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必要时可向派驻纪检组报告。

  第十五条  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邀请派驻纪检组派员列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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