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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3 14: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9-00159
发文日期
2019-10-22
公开日期
2019-10-23
文件编号
锡水〔2019〕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水务,机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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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更加科学有效、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经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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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更加科学有效、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水利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2019年10月21日   

  

   

  无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及时、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保障水利事业科学、持续、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水利防汛抗旱、蓝藻打捞、水利工程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场所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以及次生灾害。

  1.4.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利局按照事故等级给予指导或参与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无锡市水利局成立无锡市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即: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

  1、决策组由局领导组成,局长为决策组组长,分管局长及其他领导为决策组成员。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2)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4)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5)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6)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

  2、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局规计处、局基建处、市蓝藻办、市安监站、市建管处技术人员组成,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主要职责:

  (1)根据各事故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

  (2)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

  (3)对各事故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4)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5)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局工管处、局河湖处、市水政支队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牵头。主要职责:

  (1)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

  (2)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

  (3)保护事故现场;

  (4)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4、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局财审处、局农水处、市防汛办负责人组成,由局领导负责牵头。主要职责:

  (1)制订事故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

  (2)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3)定期收集和整理各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

  (4)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5)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

  (6)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

  (7)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5、信息宣传组由局办公室、局政法处、局水资源处、局河长制处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局领导牵头。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2)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

  (3)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局办公室、局法规处、局基建处、市蓝藻办、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局领导牵头。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初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行动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蓝藻打捞、市防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预防行动 

  3.2.1  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2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行动。市水利局接到水利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或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级特别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级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级较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工作原则。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1  启动I、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市水利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带领水利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及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市水利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及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  事故报告 

  5.1  事故报告程序 

  5.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2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IV级及以上事故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1.3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6.1  发生安全事故后,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在事故现场参与处置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6.2  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  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处置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6.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6.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6.6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安全保卫组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6.7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主动同新闻宣传等单位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  应急结束 

  7.1  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7.2  善后处置 

  7.2.1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7.2.2  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7.2.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7.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7.3.1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7.3.2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3.3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7.3.4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施工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处置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项目法人、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信息管理队伍,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水利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8.3  经费与物资保障  

  8.3.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水利局、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电设备、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应急处置专家并建立专家库。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处置专家成员。

  9  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9.2  演练 

  应急预案公布后,要经过有效的培训,并且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演练1次。今后,不定期举行演练,参与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不断修改完善。

  10  附则 

  10.1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0.2  本预案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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