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水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发布时间:2018-04-26 14: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18-00052
- 发文日期
- 2018-04-26
- 公开日期
- 2018-04-2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水域,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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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2018年2月13日水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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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行政许可编码 | 信息使用范围 | 数据生产部门代码 |
锡水许审〔2018〕2号 | 红光路(运河东路~通扬路)道路工程涉水建设项目 | 普通 | 关于准予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红光路(运河东路~通扬路)道路工程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红光路(运河东路~通扬路)道路工程涉水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红光路(运河东路~通扬路)道路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主要涉水建设项目为对跨越五爱河处老桥进行拆除新建。 二、涉及水利部分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1、新建桥梁中心桩号为K0+262.25,为1-13米简支板梁桥,正交于河道顺水流方向,桥梁中心线梁底标高3.124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桥梁全宽22米,全长21.88米。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3米C50砼先张预应力空心板梁。下部结构采用薄壁式桥台,基础采用桩基接承台,其中桩基采用双排直径为1米的C30水下砼钻孔灌注桩基础。 2、废除原桥梁南侧河道两侧约35米长驳岸,在桥梁南侧新建约26米长驳岸(其中东侧驳岸10米,西侧驳岸16米),并与原有驳岸顺接。新建驳岸拟采用与现状一致的悬臂式驳岸,驳岸顶标高为3.68~3.80米,底板宽4米,顶标高为-1.30~-1.42米。 三、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现状水利设施及影响笫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施工泥浆。 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河床和施工场地,按原标准恢复河道驳岸,修复由于施工造成的河道管理设施损坏,恢复河容岸貌。工程完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竣工资料和河道断面测量报告,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你单位应接受梁溪区住建(水利)局的具体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确保防汛通道通畅和防汛安全。 五、涉水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建设。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涉及其他部门权限,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如项目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使该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有较大变更时,应至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0日 抄送:市防汛办、市河道处、市水政监察支队;梁溪区住建(水利)局 |
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1320200780273578P | 陈旭民 | 2018-01-20 | 2021-01-20 | 2018-01-20 | 0100252000 | 014006710 | |||||
锡水许审〔2018〕3号 | XDG(XQ)-2013-14号地块开发涉水建设项目 | 普通 | 关于准予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DG(XQ)-2013-14号地块开发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XDG(XQ)-2013-14号地块开发涉水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XDG(XQ)-2013-14号地块开发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吴区锡士路西侧、机场路东侧、金城路南侧、江溪路北侧。主要涉水建设项目为在A、B地块间河道江溪港上新建一座桥梁。 二、涉及水利部分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1、拟建桥梁为1-30.8m梁拱组合钢桥,桥梁中心点坐标为X=43694.763,Y=83589.036(无锡城市坐标系统),与河道正交。梁底标高为4.925m(吴淞高程,下同),桥梁全长38.6m,桥宽3.8m,拱肋跨径28m,采用1.8m厚拱座承台(底标高0.95m),桩基为双排直径1.2m灌注桩。 2、桥梁施工结束后,对现状驳岸进行原状恢复,恢复驳岸长度约为15m,驳岸顶标高5.25m,C30混凝土基础顶标高1.00m。 三、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现状水利设施及影响笫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施工泥浆。 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河床和施工场地,修复由于施工造成的河道管理设施损坏,恢复河容岸貌。工程完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竣工资料和河道断面测量报告,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由新吴区农经水利局负责具体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确保防汛通道通畅和防汛安全。 五、涉水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建设。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涉及其他部门权限,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如项目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使该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有较大变更时,应至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2月13日 抄送:市防汛办、市河道处、市水政监察支队;新吴区农经水利局 |
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000086901992N | 李明 | 2018-02-13 | 2021-02-13 | 2018-02-13 | 0100253000 | 014006710 | |||||
锡水许审〔2018〕4号 | 金山三支路(会西河-金山北路)改扩建工程涉水建设项目 | 普通 | 关于准予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金山三支路(会西河-金山北路)改扩建工程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金山三支路(会西河-金山北路)改扩建工程涉水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金山三支路(会西河-金山北路)改扩建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主要涉水建设为新建会西河桥(金山三支路)一座,跨越现状河道会西河。 二、涉及水利部分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1、拟建桥梁桩号为K0+271.095,上部结构采用13米先张法预应力板梁,下部结构采用重力式浅基础桥台,与河道顺水流方向交角为80度。桥梁梁底标高3.143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桥台基础顶标高-1.50米,全长12.96米,宽13米。新建桥梁应与原有驳岸顺接。 2、桥梁段河道断面标准为:河底标高-1.89米,河底宽度5.764米,设置浆砌石护坡按1:1.5放坡至-0.80米高程。 三、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现状水利设施及影响笫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施工泥浆。 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河床和施工场地,按原标准恢复河道驳岸,修复由于施工造成的河道管理设施损坏,恢复河容岸貌。工程完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竣工资料和河道断面测量报告,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你单位应接受梁溪区住建(水利)局的具体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确保防汛通道通畅和防汛安全。 五、涉水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建设。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涉及其他部门权限,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如项目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使该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有较大变更时,应至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2月13日 抄送:市防汛办、市河道处、市水政监察支队;梁溪区住建(水利)局 |
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91320200591176883Y | 顾璞 | 2018-02-13 | 2021-02-13 | 2018-02-13 | 0100253000 | 014006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