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泥浆偷排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问: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建筑单位和个人处于各种原因,向河道排放泥浆,严重影响了河道畅通和和性安全,请问在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在我们水政监察支队以及河道管理和航运等兄弟单位的日常检查和巡查中,确实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或者别的原因,将一些建筑泥浆和垃圾向河道排放,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绝不姑息。我们《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禁止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河道管理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每年针对偷拍泥浆的行为,均会组织多次专项的执法大检查,也确实查处了一些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们也将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市水政监察支队举报电话:80109077,8010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