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21日国务院460令发布,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1.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全社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目前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依照《水法》规定,凡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资源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需用强调的是凡是利用了水量、水质、水温、水能这些资源的,都要征收水资源费。
3.目前我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省规定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0.1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在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按当地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含各种附加规费),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制定,其他地区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为:
(1)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
(2)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乡及乡以下农村自来水厂,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如目前执行的标准高于0.2元/立方米的,维持现状不变。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政府《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规定,在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相应调增0.07元,用于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①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②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③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费;
④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4.水资源费征收如何计量水量?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鼓励采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提高计量精度。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定期强检。
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按照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或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本期水资源费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足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
6、电厂用水如何计算应交纳的水资源费?
答:对于电厂的消耗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对于冷却水,按其消耗的水量计收,即循环冷却用水(闭式)按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计收,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测算计收。
7.目前我省对水资源费征收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如何申报?
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
根据省政府现行规定:农村中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计划内生产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8.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哪些方面?
征收的水资源费编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水资源费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其中水资源的管理方面具体范围为:
①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工作;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公报、水质旬、月报的编制;
②节约用水措施的推广、水平衡测试和计量设施投入的补助;
③水资源保护措施和水功能区建设管理等;
④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⑤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措施、设备购置,宣传、培训、执法、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和合作、政策法规制定等;
⑥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节水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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