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改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在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同时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费改税前,水利部门在收费周期内对取水户期间取水量按抄表数进行核算,双方无异议后业务部门开具计收通知书,再由财务录入系统推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和短信通知。录入财务系统后,财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随时查看取水户缴费状态并进行催缴,交款完成后再向取水户开具电子发票。费改税后,取水户可直接按取水量自行网上申报,税务部门审核后取水户即可缴纳水资源税,大大地方便了企业,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按国家水资源费改税实施办法要求,费税标准和政策基本平移,交税额度基本与费改税前没有太大变化,实现了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