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无锡市水资源管理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技术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确保水资源、节水方面相关报告、规划、方案等技术评审质量。经单位推荐、市级审核、网上公示,确定了无锡市水资源管理技术审查市级专家库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的工作范围
市级专家库是指经市水利局确定,可参加我市水资源、节水方面涉及的有关规划、方案、报告等技术评审(含评审、评估、咨询、论证、验收、鉴定、技术审查等)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二、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技术评审组织单位邀请,参加各类水资源、节水方面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3.对评审涉及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4.在技术评审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5.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8.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专家库管理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予以更新、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及中途退出;
2.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活动;
3.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未按规定、规范评审技术文件,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
4.与被审方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
5.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6.在评审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一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
2.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工作;
3.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
4.入选专家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5.有违反党纪、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
6.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
(四)被取消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专家以书面方式主动退出专家库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发生专家出库的,专家库同步更新。
四、其他
1.在评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不在名单内,但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水资源、节水方面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自动视为本专家库成员,享受市级专家库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市级专家库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无锡市水资源管理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
无锡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