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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6 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20-00138
发文日期
2020-10-2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文件编号
锡水基〔2020〕4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基建,建设,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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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我市水利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改善工地环境面貌,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34号)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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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水利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指南(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20日

 

  无锡市水利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改善工地环境面貌,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34号)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因故中止施工工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本市水利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市直管水利工程和由市(县)、区水利局承担的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贯穿到整个工地的建设管理中,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并积极为从业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工程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总平面布置纳入施工图设计内容,在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须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章  工地边界设置

  第十条  泵站、水闸等点状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 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应采用围挡。围护设施必须完好、整洁,并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残缺围护。施工工地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应用分隔围挡明显分隔。

  河道(护岸)工程、河道干河水力冲挖疏浚工程、交通半开放的占路施工等线状工程,施工工期小于3个月的,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施工工期大于3个月的河道(护岸)工程应采用围挡。疏浚工程堆土区位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区域应用围挡隔离,其它区域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进行隔离。

  第十一条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 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小于2.5m。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8级以上风力。

  第十二条 围挡应采用彩钢夹芯板、砌体或其他能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材料,同时应满足耐燃性要求。用板材作围挡时,宜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24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应抹平砂浆。

  第十三条  施工围挡外侧应采用绿色仿真草坪饰面。仿真草皮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草皮应密度均匀,阻燃性能好,无明显漏针,无明显色差,草丝表面无明显胶板,底部涂胶均匀,无明显歪斜、跳线。仿真草皮背胶必须与围挡墙体贴紧粘牢,厚度不低于1cm;草皮簇绒密度不低于13650针/平方米,草纤维纤度不低于7500分特,草坪环保质量不低于江苏省合成材料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围挡外侧重点部位除设置宣传标语、企业标识外,不应再设置其他广告图案、标语标识等;标语标识的色彩及尺寸统一,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十五条  围挡顶部应连续设置自动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m)及警示设施。

  第十六条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第十七条  距离交通路口3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第十八条  定型化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连接紧扣牢固,安放整齐划一、垂直平整,并保持整洁、无破损,采用金属架、铁丝网、注水式水马及预制砼等形式,满足抗风力强度5级以上;金属架应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漆,圆形金属分隔撑档应粘贴反光膜; 注水式水马及预制砼为淡黄色。淤泥堆土区隔离路栏的围护高度不低于1.8米。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维护保洁制度,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定期对围挡、施工路栏进行清洁、修复或更换,确保围挡、施工路栏整洁美观,无各类张贴及涂写。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四章  工地出入口设置

  第二十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设置的办公(生活)区,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出入门一般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门宜设置门禁设施。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替代可移动式出入门。

  第二十一条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障碍,其外侧应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制企业标识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设置门柱,其高度应高出围挡不小于0.2m,并与围挡紧密连接; 砌筑门柱应使用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第二十三条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工程管理情况牌图,其中,3000万以上的泵站、水闸工程应依次设置“十一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工程建设目标图、项目管理构架网络图、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无事故牌、入场须知牌、工人维权须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立体效果图),其他工程设置标准不得低于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安全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图牌框架及其支撑构件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排列。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

  第二十四条  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柱1m、离地距离0.7m(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1.2m)处,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 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宜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第二十五条  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m,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冲洗排水槽,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工地大门及周边道路应设专人进行清扫保洁,50m范围内道路应保持清洁平整,路面无破损,无建筑垃圾,无污泥积水。

  第五章  防护围网与网布设置

  第二十七条  外脚手架钢管应进行除锈和涂装。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涂装黄黑警示漆,剪刀撑涂装银色标志漆,连墙件涂刷红色标志漆,并挂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验收合格牌。

  第二十八条  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光反射控制、毒性控制、抗风荷载强度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无明显污染和破损,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不小于1.5m。

  第六章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第三十条  需占道施工的水利工地,需有经过审批的交通组织方案,依照方案做好围挡设置、交通引导以及分流交通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安全设施设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临时通道的通行和道路排水,不得低于原道路的通行和排水条件。临时通行道路遭受损坏影响到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临时道路的路况满足交通运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占用人行道施工时,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坚固、平整、连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

  (二)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或空缺,临边一侧应设置1.2m 高度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七章  办公(生活)区设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禁止使用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彩钢板材料应符合防火A级要求;活动房屋不得超过2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环保、消防等要求,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生活)区应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办公室、会议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员工宿舍内确保窗明、地净、生活物品堆放整齐。

  第三十五条  办公(生活)区应依法依规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必须达到相关部门的要求,严禁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

  第八章  施工区域设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和设置应合理有序。现场区域内应包括临时设施区、场内道路区、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定点放置区、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区或仓库、总电源和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场地内各类导向、警示标志应清晰统一。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类建材物资,应分别按规定的区域或位置实施分类堆放,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 堆叠高度不应大于1.6m。各类建材物资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厂家、数量、进场日期、检验状态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采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第九章  场地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必须作硬化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事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设计,确定各区域的边界和相对平面标高及排水设施,并在实地进行放样和组织实施。

  (二)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的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和设备通道、生产加工场地应用0.2m 厚的混凝土硬化,办公生活区场地用0.15m 厚的混凝土硬化,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三)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和一般区域的建筑施工、办公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处理,宜优先使用能回收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生产加工场地、堆场场地应用0.2m 厚的C25及以上混凝土。

  (四)用作车辆通行的施工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车辆临时通行道路可采用钢板整体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工地出入门门口及连接社会道路与施工现场的通道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0.2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宽度不应小于门墩与门墩外径距离。

  第三十九条  场内硬地坪应无破损、无建筑垃圾、无污泥积水,并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不得施工。

  第十章  施工环保控制

  第四十条  全面贯彻“566”治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六个不开工”“六个百分百”。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河湖清淤工程,淤泥堆放区及淤泥固化施工产生的尾水应进行工艺化处置,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河道和城市管网。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制定降噪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对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m 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m 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设置隔音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二)城市建成区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城镇地区,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夜间施工的工地外,施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6:00—22:00之间。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第四十三条  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三)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刨铲破旧路面作业时,应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方式实施扬尘控制。

  (四)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工地内基坑开挖土方临时堆放区、基坑开挖面及场地内的裸土应采用覆罩防尘纱网等措施,永久弃土区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施工弃土、渣土边缘5米范围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并确保堆土安全。

  (五)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外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六)现场应配备洒水或喷淋设施,每天安排专人对围挡区域、场内道路与地面、临时裸露覆盖区域、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次数不少于3次。

  第四十四条  夏季施工涉及喷涂、油漆等有VOCs排放的作业,臭氧污染预警期间实施错峰施工,原则上10:00—18:00不开展相关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建立移动污染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冒黑烟船舶原则上不允许进场。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第十一章  现场视频设置

  第四十七条  单体建筑物施工造价3000万元以上、河道工程施工造价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均须建设工地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上传视频至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现场视频管理平台。

  第四十八条  视频终端设备可选用全景摄像机、球机、枪机,分辨率不小于1920×1080;现场存储设备根据系统架构选择相适应的设备,单点位视频监控可使用SD卡存储,多点位视频监控可硬盘录像机存储或流媒体存储服务器存储;网络传输设备应满足高清监控画面传输以及与省视频平台组网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视频终端设备应布置在施工现场的关键位置,主要是制高点、深基坑、重点区域、周界、进出口等,既能够反映施工现场全貌和关键部位全景,也便于掌握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情况。具体设备配置数量根据施工现场规模、环境进行布置。接入省视频平台的每个工程至少1个高点监控,单体建筑物投资规模超亿元的项目应接入至少4个视频终端设备。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

  第五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检查不达标的,各责任单位该项目的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不得高于“良”。

  第五十二条  对文明施工工作不到位,问题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取消项目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推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指南由无锡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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