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11: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20-00140
- 发文日期
- 2020-05-25
- 公开日期
- 2020-05-26
- 文件编号
- 锡水基〔2020〕2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建设,工程,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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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强化水利建设管理,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我局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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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强化水利建设管理,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我局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等,制定了《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要参照部、省和市的稽察机制,建立县(区)级稽察制度,落实稽察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县(区)级稽察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2021年市对县(区)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无锡市水利局
2020年5月22日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强化水利建设管理,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管水平,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市水利局基本建设与监督处,承担稽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情况,编制年度稽察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二)考察、推荐稽察组组长,选聘稽察组成员,负责稽察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三)指导、协调并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四)对稽察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参与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
(六)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稽察活动开展;
(七)协调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工作。
第七条 稽察办组织成立稽察组,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组成员由市水利局推荐。
根据稽察项目的需要,稽察组设组长1名,配2-4名成员组成(以下统称稽察人员)。
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被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并及时向市水利局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第八条 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在组长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和胜任项目前期和设计工作、建设管理、计划与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单项或全部工作。
(五)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稽察工作。
第十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施工期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立项程序、设计深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期设计稽察主要包括: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等。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稽察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执行稽察主要包括: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稽察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稽察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第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稽察主要包括:总包代发工资情况,实名制用工管理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分账制管理情况,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欠薪清偿责任落实情况,现场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情况等。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重点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选定稽察项目,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成立项目稽察组。
第二十二条 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形式。采用事先通知形式的,应当提前用稽察通知书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组组长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可进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四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五条 稽察组组长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
第二十六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及分析评价;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稽察报告应附以下材料:有关工程照片,有关取证调查材料,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现场检测材料,证明相关事宜的资料复印件,与稽察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可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组组长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无锡市水利局。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开展复查。
第二十九条 稽察结果将作为项目对参建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违规类别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三)建议对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并录入不良行为诚信档案;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稽察办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江苏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稽察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直至向无锡市水利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二)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