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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16:5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9-00058
发文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文件编号
锡水资〔2019〕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督察,通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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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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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市水资源管理处、市蓝藻治理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

  为切实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7号)、《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锡水资〔201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水利部门职责,现就水利系统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负总责。

  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源地管理机构,根据水利职责,切实加强各自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巡查督查执法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推进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切实提高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二、巡查范围

  巡查工作由属地负责,各市(县)、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组织巡查。

  巡查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尚未划定保护区的,由各市(县)区查勘后,根据水源地保护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和水源地实际情况,先行暂定巡查范围并组织巡查。

  三、巡查内容

  1、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活动。

  2、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设置入河排污口,是否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活动。

  3、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设施(隔离网、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完好情况。

  4、一、二级保护区水域的感官水质情况;水利工程引排水情况。

  5、准保护区内是否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活动。

  6、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是否有擅自围垦水域、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

  7、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是否有影响饮用水水源的环境隐患。

  8、其他涉水利管理内容。

  四、巡查组织

  1、属地负责巡查。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

  2、巡查频次。各市(县)区巡查时,一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巡查时段。每年1-12月。

  4、巡查记录。各市(县)区巡查时均需现场填写《饮用水水源地巡查记录表》(见附件),建立巡查台账留存备查。

  5、考虑到无锡市区太湖贡湖沙渚、锡东两个水源地跨行政区的因素,市级同步开展太湖贡湖沙渚、锡东两个水源地的巡查工作。

  (1)市级巡查以水域巡查为主,具体由市蓝藻治理办公室结合太湖巡查监测、护水控藻监测工作一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编发相关巡查监测简报(巡查频次、巡查时间等由市蓝藻治理办公室确定)

  (2)市级巡查不代替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的日常巡查。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巡查范围仍为太湖贡湖沙渚、锡东两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

  五、督查方式

  1、督查组织。(1)市对各地的督查检查工作由局水资源处牵头,联合市水资源管理处、市蓝藻治理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等组成督查检查组,对饮用水源地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工作。(2)市对各地的督查检查工作采取“专题组织进行或与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现场检查等工作统筹结合进行”的方式开展。

  2、督查内容。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督查检查各地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督查频次。(1)市对各地的督查检查每年1-2次,必要时增加督查检查次数。

  六、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保护饮用水水源,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把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确保严格贯彻执行到位。

  2、精心组织。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巡查机构、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巡查方案,加强组织协调,配备必要的巡查设备、工具,落实人员、经费和巡查队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扎实实地做好巡查督查工作。

  3、及时依法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属于水利部门管辖的,要迅速通知水政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赴现场调查处理;不属于水利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转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健全台账,认真总结。(1)各市(县)区建立完善巡查台账留存备查[巡查制度、巡查方案、《饮用水水源地巡查记录表》(盖章,并扫描成PDF件)等];(2)各市(县)区及时做好巡查总结工作,年度总结(盖章)须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我局水资源处(同步报送电子版)。

  5、本文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巡查记录表

   2.太湖贡湖沙渚、锡东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

     无锡市水利局

  2019年4月18日

锡水资21号附件1、2:水源地巡查表和水原保护区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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