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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 17: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9-00006
发文日期
2018-12-24
公开日期
2019-01-04
文件编号
锡水财〔2018〕2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资金,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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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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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无锡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事业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蓝藻打捞处置和调水、防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水利事业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绩效论证工作。

  (二)市水利局职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规定,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按规定完成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申报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在补助项目及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等。

  (五)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主动接收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水利事业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所需开展的圩区综合治理、灌区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水利站能力提升、农村水利信息化及水土保持等。

  (二)蓝藻打捞处置及调水工作。主要用于太湖蓝藻、水草的打捞和处理及“以奖代补”,调水主要用于太湖调水、城区防洪工程调水等。

  (三)防汛工作。主要用于防汛抢险及演练、抢险物资储备、市级防汛信息化运行维护等,各区重点防洪除涝工程补助,防汛及工程建设业务工作等。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主要用于列入全市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市直属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城区防汛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城市防洪工程属地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等。

  (五)水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行政执法、公益及法规宣传等。

  (六)河长制工作。主要用于河长制执行与推进、河长制 “以奖代补” 项目,城区河道清淤、河道维修养护、城区河道调水及管理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给各市(县)、区的水利事业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县)、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由市水利局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方式切块下达。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积极探索“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建立专项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相衔接的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完成相统一。

  第八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九条 水利事业资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给各市(县)、区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补助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等方式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具体方式由各类专项资金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水利事业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对市(县)、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区按照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水利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要建立和完善绩效指标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十五条 水利事业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 水利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水利事业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 市(县)、区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事业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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