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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16:4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8-00185
发文日期
2018-12-12
公开日期
2018-12-21
文件编号
锡水计〔2018〕14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统计,审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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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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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市建管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工作水平,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我局经多次研究和讨论后制定了《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水利统计资料签署制度》、《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水利统计资料归档制度》、《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制度》和《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制度》(详见附件),现将上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水利统计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1. 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2. 水利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3. 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4. 水利统计资料归档制度

  5. 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6. 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为确保水利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国家、省、市布置的水利统计任务和我局开展的水利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水利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水利统计工作实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

  (一)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

  (二)处(室)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水利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审核不合格的水利统计报表,退回并由相关统计人员进行重新核对、校填。

  (三)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处(室)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水利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并由处(室)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校填。

  水利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水利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部门水利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水利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水利统计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明确分工责任,依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水利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水利统计资料,并经有关统计人员、处(室)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二、实行水利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帐填报各类水利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处(室)统计负责人审核。

  (二)处(室)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水利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处(室)统计负责人签字的水利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

  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水利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部门水利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为履行水利统计法定义务,确保本单位水利统计工作的廷续性、稳定性,规范处(室)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工作、人员交接时的特殊职责,依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水利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实行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进行统计培训。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学习统计法

  律知识和专业统计业务知识,并接受统计业务培训。

  (三)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水利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四)水利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水利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帐、归档资料、网络报送用户名口令等;处(室)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五)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部门水利统计工作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水利统计资料归档制度

  为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水利统计资料管理,规范水利统计资料归档,便于水利统计资料查询和使用,依据《统计法》、《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分类、整齐完善的原则。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管理、有效利用。

  二、实行水利统计资料归档责任制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水利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有关人员加强水利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统计人员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水利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各项水利统计资料,要做到按月登记、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归档,做到各项水利统计资料完整、管理有序。

  (三)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实行独立管理,由负责统计的业务处(室)负责归档,并将水利统计制度报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备案,确保安全、不灭失、不污染、不泄密。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归档职责,导致本部门水利统计资料灭失、污染、泄密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为保持本单位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完整,确保水利统计资料安全,遵循保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做各类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工作,确保水利统计资料安全。

  二、实行水利统计资料保存责任制

  (一)处(室)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存工作,水利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专人保管

  (二)各项磁介质水利统计资料,要做到应做到随时备份,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打包备份,各项纸介质水利统计资料,要做到即时整理装订,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送档案室保存,保证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完整、安全。

  (三)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实行独立保存,由负责统计的业务处(室)负责保存,确保安全、不灭失、不污染、不泄密。

  (四)对类大型水利调查(普查)数据、统计公报等重要的水利统计数据资料必须随时进行双机硬盘备份。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保存职责,导致本部门水利统计资料损坏的、丢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为以防本单位各类水利统计资料失密泄密,依据《统计法》、《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实做好各类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确保水利统计资料不失密不泄密。

  二、实行水利统计资料保密责任制

  (一)处(室)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统计法》,确实做好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处(室)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为水利统计资料保密的责任人,要加强对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统计人员不得泄露水利统计资料中的样本数据。

  (四)统计人员不得泄露未经领导批准公布的数据。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保密职责,造成本部门水利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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