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11:3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8-00125
发文日期
2018-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文件编号
锡水计〔2018〕8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通知
文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相关规定》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相关规定》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水利(农机)局,梁溪区住建局,锡山、惠山、滨湖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的《无锡市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风险防控推动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强化监督,经无锡市水利局和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相关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宜兴市水利农机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告的项目也应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余项目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7月27日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相关规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为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二条  上述水利项目必须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全部进入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主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第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一般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后,并且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统一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网上交易平台”上开展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招标报告及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核对后进行发布。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公告的开标、评标时间,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预约开标、评标场地。交易中心负责安排开评标场地。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审查会应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代表,及邀请的专家共同参加。

  第九条  根据公告时间,招标代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除了最高限价与招标文件一起公布的情况外,开标前七日,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将由财审部门审核的最高限价(财审部门签署最高限价审批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发布。

  第十一条  开标前半天,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标、评标现场行政监督、监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提交中标公告,由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核对发布。

  第十四条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打印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五条  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分工,负责处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投诉。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遵照以下原则进行:涉及行业监管、监督的由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现场管理、服务保障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具体事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解决。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无锡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无锡市水利局主办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707  网站标识码:3202000056

党政机关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