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和行政抽查复核”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9 10: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18-00120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 公开日期
- 2018-07-09
- 文件编号
- 锡水资〔2018〕4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监督,通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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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和行政抽查复核”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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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和行政抽查复核”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市水资源管理处:
为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14号)、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水资〔2018〕13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与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27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与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39号)等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入河排污口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和行政抽查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行政抽查复核的组织方式
1、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行政抽查复核分市级和市(县)区级两个层面开展。
2、市级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由我局直接抽选确定河道,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沿河逐段实地检查入河排污口”的方式详细核实。
市级行政抽查复核由我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采取“现场抽查复核”的方式对已登记在册的入河排污口详细核实。
3、各市(县)区要抓紧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市(县)区级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行政抽查复核等工作,并留有书面痕迹记录。
二、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的内容
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 河道两侧是否存在未被发现和漏报的入河排污口。
- 河道两侧已登记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地点是否准确。
- 河道两侧已登记入河排污口的排放水质是否达标等。
三、行政抽查复核的内容
水利、环保部门各项论证、审批情况。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类型、排放地点、位置、方式等信息是否登记准确。
- 2017年的污废水排放浓度、排放量。
- 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情况。
- 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四、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行政抽查复核的要求
1、市级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市级行政抽查复核被抽到的地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须提供与检查、抽查内容对应的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备查,并盖章确认。
2、市级“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抽选的河道由我局直接确定。
市级“行政抽查复核”抽查的入河排污口比例、名单、抽查人员、抽查时间等由我局随机确定,赴现场检查复核。受检单位须填报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表(试行,见附件)相关内容,并对填报的内容盖章确认。
3、市级第三方监督性检查复核、行政抽查复核工作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表(试行)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表(试行)
入河排污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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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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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域名称(含水功能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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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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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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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设置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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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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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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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情况(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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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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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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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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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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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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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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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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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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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污水排放总量(入河量、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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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污水处理总量(万立方米,限污水处理厂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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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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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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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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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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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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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排放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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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排放量(入河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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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排放标准(填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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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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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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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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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利用情况(限污水处理厂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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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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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用量(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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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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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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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环卫、道路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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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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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景观河道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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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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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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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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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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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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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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