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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09:4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8-00160
发文日期
2018-04-1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文件编号
锡水财〔2018〕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财务,资金,机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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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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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局直各单位财务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4月10日

 

无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科学预算,保障重点,合规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

第三条  局财审处牵头年度预算、决算和项目绩效管理,负责局属各单位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坚持先预算、后办事的原则。局各处室(单位)应按照预算法“凡有支出、必依预算;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将所有支出纳入全口径预算。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财政局统一布置的全口径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能、市政府及省水利厅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应先提交局业务分管领导审阅。局财审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经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论证及批准后,财审处负责下达。

第七条  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处室(单位)做到有预算不突破,无预算不开支。部门预算项目须当年完成,年终专项预算执行低于90%的必须有充分理由,否则次年按比例核减预算。挤占、挪用专项项目经费,次年等额核减相应项目预算。预算项目当年不能完成的,结余指标不再结转。特殊情况下需调整预算或发生无预算支出的应由经办处室(单位)书面申请,局财审处初审并商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处室(单位)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度的项目经费使用进度表及分析材料报送财审处。财审处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推进各单位经费支出进度。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按照要求,部门预算全部对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和年度支出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预决算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政府行政性收费,应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收费手续完备,票据使用合法,纳入财政专户,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不得将资金转移搞账外账、设立“小金库”。凡违反此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报销费用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及人员名单,接待费用原始清单、陪同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务出行支出管理。公车改革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留用执法业务用车的使用及管理,按市公车改革办的规定执行。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锡财行〔2016〕17号)执行。公务活动确需用车的,提前向市公车平台申请,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特殊公务活动确需租赁车辆的,提前向局办公室申请,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租赁车辆,据实报销租赁费用。未参加车改的事业单位,其车辆运行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出国(境)支出管理。按照市财政局《无锡市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4〕13号)、《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锡财行〔2016〕20号)及《关于调整无锡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1、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各部、委、办、局牵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各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性会议;三类会议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包括业务性会议、条线会议、座谈会、评审会。

2、会议规模、会期与选点。二、三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民中心的会议中心、水利局大楼或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如确有需要,会议地点安排在政府定点酒店会场。

3、会议经费管理。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各类会议所需经费由单位在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解决。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经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定额标准(上限控制数)如下:一、二、三类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为不超过每人每天760、650、550元安排。原则上二、三类会议不安排住宿,未安排住宿的会议费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用工作餐,并履行相关手续,其他费用从紧控制。

4、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未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支出管理。各处室(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7〕20号)执行。各处室培训方案要按规定报局组织人事处、局财务审计处审核,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报销时要提供审批手续、培训通知、培训方案、签到表、讲课费清单、发票、饭店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未经批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评审费支出管理。项目评审中需支付专家(评委)评审费的,须提出申请并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评审费开支按市财政局《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锡财行〔2015〕6号)执行,原则上在专项经费中支出。报销时需提供专家(评委)签字的发放清单原件,经经办人签字、项目评标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附评审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出差支出管理。按照市财政局《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14〕13号)及《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锡财行〔2016〕3号)执行。

1、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赴外地(无锡市外)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且由主办单位承担会议、培训费用的,除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用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

3、赴外地(无锡市外)出差,应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5、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处室人员出差报销应由处长证明,处长出差由分管领导证明,分管领导出差由主要领导证明。

    第十九条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公用品、办公用易耗品(含电子耗材)由局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办公用品的登记和领用台帐。报刊杂志订阅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零星征订,上级部门有要求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报支。

第二十条  外出考察参观、学习培训费用管理。本着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为原则,本部门举办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活动的应有年度经费预算,凡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参加研讨会的,由处室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处、财审处审核后,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办理结报手续时,需提供包括有关通知、培训方案,审批手续、费用清单、发票等。本部门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严格按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执行,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的,凭发票按实报销,不另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资、津贴与福利。职工工资、津贴的调整由局组织人事处按文件规定编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局直各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不得自行给在职在编人员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职工福利的发放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及《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文件执行,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标准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职工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费用的管理。职工探亲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省下达和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应按下达的要求和内容及时组织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程序规范,按支出范围核算和列支,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挪用项目经费发放在编人员津贴和奖金。防汛修建、维修养护、河道调水等工程性项目一律经财政局组织审计后,方可支付项目尾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类别: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当年预算安排。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等要严格按《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锡财资〔2013〕4号)文件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局办公室、财审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增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入账手续,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分类标准登记入账。属个人使用的要办理领用手续并确保资产安全,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管理,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资产帐务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人应密切配合,每年度至少对各项资产清查盘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出借、出租、出售、报废等资产处置,按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锡财资〔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处室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责任,防御风险,规范合同签订及其履行等程序,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三十条  各处室所涉及的项目合作、基本建设(含修缮)、财务审计、后勤服务外包(含物品采购)等按照规定签订的合同都要纳入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要按照依法签订的原则、书面合同的原则、事前签订的原则、审查会签的原则来签订,重要合同要有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成立询价小组询价,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对外签订标的额在5-30万元,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成立询价小组询价,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订;3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办处室提出采购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承办合同的处室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文本做到规范合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2、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3、以单位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等营利活动;

4、有损害国家、单位、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 承办合同的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为合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到位,防止违约与诉讼事件的发生。局财务审计处要对合同资金支付依据条款和金额进行把关,依据合同履行付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十四条 承办合同的处室单位在列支报帐时须以合同正本作为附件,并自行对合同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重大渎职、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批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经费支出的原始单据都必须真实、合法;购物发票需载明品名、单位、单价、金额,且章印清晰等。票据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附件内容不完整的,待相关手续完善后予以报支。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日常支出报销。票据均由经办人员、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初核、报财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销。

5000元及以下开支由业务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由财务分管领导批准,重大支出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票据报销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填报。局机关(单位)以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报销票据。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员、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初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财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报支,重大支出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各项费用报支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次月结报,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期报销,财务人员对手续完备的支出凭证应及时予以审核报支。

第四十一条  全面启用个人公务卡结算。各类公务性支出一律通过公务卡先由个人刷卡垫付,事后凭发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公借款。因公务卡有限额退支免息功能,个人一般不得借款。日常结算原则上取消现金支付。特殊情况的报支,可使用相关经管人员的公务卡代结算。

第八章  财务责任与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局直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大专以上学历。各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局财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财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纪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

第四十五条  局直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预算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违反财政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等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局财审处应当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账务检查,并按年度组织内部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以及局财务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局财务制度和上级财经纪律规定的行为。凡违规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局和上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局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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