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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0:5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8-00017
发文日期
2018-01-12
公开日期
2018-01-19
文件编号
锡水资〔2018〕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管理,资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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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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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资源管理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日前省水利厅向全省各设区市水利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7]39号),明确了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重点工作、工作要求等事项。

  现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7]39号)全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与省水利厅苏水办[2017]39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排查违法违规入河排污口

  在前期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主要河道、重点污染源进行再复查再核实。特别是对手续不全的入河排污口要一一核查,确保不错报。同时,对新核查到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时上报,并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登记表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列入监管范围内,确保不漏报。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行动

  1、认真做好违法违规排污口整改工作。按照“取缔关停一批、备案完善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原则,2018年完成违法违规排污口的分类整改。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及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的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并同步对所属污染物实施综合治理。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进行登记,进行备案;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水利、环保部门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完善手续或备案,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

  2、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的目标。对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要求在院墙外、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按要求进行改造;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在入河处树立内容规范的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和微信等其他举报途径;因地制宜,对重点排污口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其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3、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提升。结合河长制、生态河湖行动、水十条、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对入河排污口进一步进行整治和规范,鼓励通过提标改造、加大尾水回用比例,生态湿地再过滤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对河湖影响。

  三、全面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

  1、要以水功能区为单元,强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原因分析,从点源污染、面源污染、河湖内源污染、支流污染、上游客水污染等几个方面识别亟需解决的症结问题,特别是要细化排污口、汇入水功能区支流的污染源分析。

  2、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7]39号)、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5]160号)、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水利厅、发改委、环保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水资[2017]18号)等的要求,加强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明确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突出重点,把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严重的支流等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兼顾内源、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等各类污染源治理,加快推进整治。

  3、要认真履行水利部门职责,以水利措施为抓手,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优势,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水河道整治,推进河湖清淤、调水引流、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岸坡整治、河湖监管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的各项水利工程措施落地见效。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管理科学规范、各项保障到位”的要求,明确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管护制度,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威胁长江安全的违法行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长江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1、要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水源地管护制度,严格水源地综合执法,确保水源地安全达标。已经达标的水源地也要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水源地长治久安。

  2、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每年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所有规模以上排污口实现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2次。鼓励利用先进科技手段监控和排查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监测通报制度,定期发布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

  五、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把长江大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严字当头、保护优先,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做好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2、长江大保护工作纳入市对各市(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各地要分解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要严格依法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督查力度,对未依法履职、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3、局水资源处、行政许可服务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资源管理处要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市(县)区长江大保护水资源管理、许可、执法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督查、监管、考核。

  附件:《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7]39号)

  无锡市水利局

  2018年1月12日

  锡水资2号附件:苏水办[2017]39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大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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