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水行政许可审批信息-2
发布时间:2017-12-29 15:3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17-00185
- 发文日期
- 2017-12-29
- 公开日期
- 2017-12-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指标,管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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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2017年12月29日水行政许可审批信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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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模板(报16年) 许可 - 20171229 - 2.xls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行政许可编码 | 信息使用范围 | 数据生产部门代码 |
锡水许审[2017]66号 | 杨岸路(会西路-皋桥路)改扩建一期工程涉水建设项目 | 普通 | 关于准予杨岸路(会西路-皋桥路)改扩建一期工程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杨岸路(会西路-皋桥路)改扩建一期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杨岸路(会西路-皋桥路)改扩建一期工程涉水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主要涉水建设项目为新建1-16简支梁桥一座,跨越现状河道会西河。 二、涉及水利部分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新建桥梁一座,位于改扩建杨岸路一期工程K0+690.5处,单跨16米简支梁桥跨越现状会西河,桥长15.96米,桥宽18米,梁底标高4.881米(吴淞高程)。桥台两侧新建驳岸应采用直立式挡墙,与现状驳岸顺接,挡墙顶高程应不低于现状驳岸顶高程。 三、下一步,拟建桥梁、围堰施工方案等有关涉河活动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围堰施工,应避开主汛期。 四、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现状水利设施及影响笫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施工泥浆。 五、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河床和施工场地,修复由于施工造成的河道管理设施损坏,恢复河容岸貌。及时向我局报送竣工资料和河道断面测量报告,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由梁溪区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全面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管理和指挥,确保防汛通道通畅和防汛安全。 七、涉水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建设。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涉及其他部门权限,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如该项目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使该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有较大变更时,应至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市防汛办、市河道处、市水政监察支队;梁溪区住建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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