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18 10:5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10/2017-00191
- 发文日期
- 2017-12-11
- 公开日期
- 2017-12-18
- 文件编号
- 锡水党组〔2017〕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无锡市水利局,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
- 决定
- 关键词
- 辞退,决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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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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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滕飞,男,1970年10月15日生,无锡市水资源管理处员工,工勤4级,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详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214刑初442号),现判决已依法生效。
滕飞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滕飞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中共无锡市水利局党组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