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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18 10:5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10/2017-00191
发文日期
2017-12-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文件编号
锡水党组〔2017〕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无锡市水利局,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辞退,决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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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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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滕飞开除处分的决定

  滕飞,男,1970年10月15日生,无锡市水资源管理处员工,工勤4级,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详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214刑初442号),现判决已依法生效。

  滕飞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滕飞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中共无锡市水利局党组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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