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6-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促进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列入省级诚信管理的项目,按省规定执行。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是指依法对参加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诚信管理。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招标办”)具体负责参加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业单位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管理的内容包括信用档案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履约考核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 参加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到市水利招标办进行信用档案的建立。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可暂停其投标资格。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市水利招标办发放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市水利招标办建立信用档案,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对未提供信用管理手册的从业单位,不得参加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八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证明。开标后,项目法人应复核企业提供的记录证明。从业单位有行贿、受贿记录的,项目法人应将查询结果及时报市水利招标办,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水利招标办,经审核后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市水利招标办,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
(一)项目法人上报,并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国家、省、市其他各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
(三)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认定移送的;
(四)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水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在无锡水利网站公示,定期更新。对不良行为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半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
第十四条 被公示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被公示期限内所参与的招标投标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应根据市招标办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核除涉及该单位和个人的资信和业绩分,直至公示期满为止。
第四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履约考核管理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考核评分,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水利招标办复审,考核结果在无锡水利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一次,项目法人填写《中标单位履约考核表》(详见附表3、4)进行考核评分。项目法人应对考核评分的真实性负责。履约考核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市水利招标办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70分和30分。具体详见无锡市重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模型(附件2)。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表上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市水利招标办汇总。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市水利招标办。
第十八条 单个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得分为所有考核项目的考核平均分。 履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良”;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考核等次为“中”;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差”。
第十九条 每季度根据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将考核等次在无锡水利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二十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初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纪检监察等处室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考核管理得分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网上公示。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总分100分,由不良行为记录分(30分)和年度履约考核分(70)分组成。
(二)从业单位当年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当年度不良行为记录分为满分30分;当年度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有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三)年度考核分为当年度4个季度履约考核平均得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信用等级评定分在75分(含75分)~85分的,信用等级为B;信用等级评定分在60分(含60分)~75分的,信用等级为C;信用等级评定分在50分(含50分)~60分的,信用等级为D;信用等级评定分在5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E。
(二)首次参与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外市或者外行业从业单位,在其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定位C级,若获得水利部或省级水利部门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依照如下标准定级:
1、获得水利部AAA级定为A级;
2、获得水利部AA、A级定为B级;
3、获得省级水利部门A级定为A级;
4、获得省级水利部门B级定为B级。
(三)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间合同工程无“差”等次的,且获得市级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在无锡水利网站上公示。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信用等级分为3~8分。
(一)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0%;
(二)信用等级为B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
(三)信用等级为C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
(四)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
第二十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E级的,暂停其一年参与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在处罚期内未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期满后可重新定级为D级。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严重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并公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发生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暂停其两年参与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市重点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